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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年检公告
2008年05月04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民政厅网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务于2008年5月4日至31日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86956822

  特此公告。

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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