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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定依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2004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市(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州)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市(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申请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可在www.sczw.gov.cn网站查阅或下载)执行。
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二)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2、申请变更登记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提交上述相同材料。

(三)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站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申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人口计生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人口计生委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布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增加服务项目,或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申请单位向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三)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和延续办理程序

1、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申请单位于校验期满前30日前向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人口计生委校验,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四)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程序

1、申请: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单位向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州)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省人口计生委办理注销,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五)省本级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028)8555666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人口计生委:(028)8522041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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